合同的有效期应当明确,以便双方能够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合同在制定中需要各方充分了解和考虑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多客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优质5篇,供大家参考。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篇1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甲方与签订的____年___字第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四、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五、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篇2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委托,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币种) ,金额(大写)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 %/年,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6.4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5 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
6.9.3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
6.9.5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11.1.2 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篇3
甲方(委托方):xx
乙方(受托方):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xx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xx元,(大写:xx),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xx%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xx
乙方(盖章):xx
身份证号:xx
代表人(签字):xx
住所:xx
地址:xx
电话:xx
电话:xx
邮编:xx
邮编: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篇4
编号:
立约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帐户中直接扣划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条 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一、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来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间,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1.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在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得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第七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及 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导致出现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或依法提前处理抵押物。
二、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孳息收取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当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实现:
1.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三条 抵押权消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六条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签订鉴于
(即借款人)申请向甲方借款 整(大写),甲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借款,甲方和借款人为此签定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抵押物
一、名称:
二、数量或面积:
三、购入价:
四、评估价及抵押率:
五、处所:
六、使用期限: 至
七、权属来源:
八、权属证明: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二者择一):
一、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通过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
? 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篇5
贷款人(抵押权人):分行
法定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
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并借记借款人账户。
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
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
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账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分行
法定代表: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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